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圃谛I卸昙壱陨希ê昙墸┢穼W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度申請,每學年評審一次。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由學校一次性發(fā)放給學生,并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獲獎學生的審核上報工作,學生資助科負責辦理日常工作。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評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未受學院通報批評及以上紀律處分,無任何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四)上學年學習成績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同年級同專業(yè)中無人能達到該條件,則在班級排序前5名者也可參評),且單科成績須在70分(含70分)以上(如果單科成績班級中無人達到該條件,則在班級前5名者也可參評)。
(五)學校認定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六)在同等條件下,擔任學生干部和獲得技能(資格)與過級證書和獲獎證書多的同學優(yōu)先考慮。
第五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家庭經(jīng)濟特別困難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本人申請
1、申請者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并貼本人一寸彩照一張;
2、教務處提供申請者的成績單,成績單加蓋教務處公章。
3、申請者的任職情況,由任職部門提供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二)班級民主評議推薦。班級資助評議小組組織全班同學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且參加評議的同學多數(shù)同意方可推薦。
(三)院(系)初審。院(系)資助工作組對班級推薦結果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評選條件的,予以公示3天,對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學生,應予以重新審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經(jīng)審查符合參評條件的,將初審名單與申請表等報學生資助科。
(四)學校審定。學生資助科根據(jù)各院(系)的初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定,經(jīng)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在校內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者上報教育廳審批。
第七條 在申請獎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其評定資格。
第八條 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堅決杜絕弄虛作假、二次分配資助金額行為,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法規(guī),對獎學金實行?顚S,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資助科負責解釋。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