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進一步加強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扎實推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規(guī)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18〕7號)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研究制定了《郴州市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中共郴州市委組織部 郴州市財政局
中共郴州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2019年4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進一步加強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保障黨組織工作需要,規(guī)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省直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郴州市關于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湖南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關系隸屬于郴州市直機關工委或市委組織部的市直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置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不包括各單位機關黨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tǒng)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單位內部審批制度。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所轄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shù)、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單位黨組(黨委)審核。
第五條 各單位所轄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并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 各單位黨組(黨委)負責審核批準所轄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劃。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guī)模、時間和數(shù)量。
第七條 各單位所轄基層黨組織要嚴格按計劃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根據黨建工作實際,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經費的黨建活動,須書面申請,經單位黨組(黨委)和財務部門批準。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fā)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九條 黨建活動內容為培訓的,經費支出參照《郴州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郴財行〔2018〕3號)的綜合定額標準執(zhí)行,其他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zhí)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郴州市市直單位差旅費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伙食費,在郴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伙食補助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三)租車費,每輛每天不超過12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四)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五)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黨員增強 “四個意識”,堅定 “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一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fā)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每年不超過兩次,其中市外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shù)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各項規(guī)定。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fā)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 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經單位黨組織審核后履行報銷程序。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七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guī)定;按支出內容列相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在各單位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開支,由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條 市直機關工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黨組(黨委)批準。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xiàn)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市直事業(yè)單位和黨的關系隸屬于市直機關工委的中省駐郴各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機關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管理使用的通知》(郴直聯(lián)字〔2017〕1號)同時宣布作廢。